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18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光正燃气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定价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认为本次交易的价格是经过第三方独立机构的审计、评估后,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的,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损害交易各方的利益。本次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同意本次光正燃气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定价,同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控股子公司下属公司开展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林春光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控股子公司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同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