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第二次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70%股权及相关债权的议案》《关于解散清算山西中煤煜隆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 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第二次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70%股权及相关债权的议案》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为了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 盘活存量资产,降低投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有利于保证广大投资 者的利益。本人同意二次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 业有限公司70%股权及相关债权。
2.《关于解散清算山西中煤煜隆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鉴于该公司连年亏损,已处于账面资不抵债的状况。为了维护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 失,本人同意解散清算山西中煤煜隆能源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 谢桂英 魏臻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