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2018年12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免去霍利董事职务的独立意见公司副董事长霍利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被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留置,不能履行其在公司担任的董事职责,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免去霍利的董事职务。
本次免去霍利董事职务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免去霍利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将《关于免去霍利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韦公勋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聘任韦公勋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韦公勋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
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根据韦公勋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聘任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任韦公勋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独立董事:陈磊 陆大明 郑新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