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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9-12-19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温州清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累计为其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金额为765万元人民币,累计为其担保金额为765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5365万元,其中4600万元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765万元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2009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温州清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温州清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分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按照股权比例(51%)提供相应的人民币柒佰陆拾伍万元(765万元)额度的连带责任担保,因此本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人民币765万元。借款期限从实际提款日开始起算柒年。上述担保义务将在有关各方正式签署担保合同后生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温州清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00万元
    注册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上戍乡渔藤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毛木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凭资质经营)。
    股东情况: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1%;温州宏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9%。该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截至2009 年11 月30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8,011,525元,负债总额11,525元,所有者权益为8,000,000元,资产负债率为0.14%。
    温州清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主要任务是建设运营温州鹿城轻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目前正在进行土建施工。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金额:人民币柒佰陆拾伍万元整。
    3、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具体借款期限、保证期限以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期限为准并从实际提款日开始起算。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担保系为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温州清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且融资贷款是为了公司业务正常开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主业的发展,有利于温州鹿城轻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规模1万立方米/日)项目建设,有利于确保施工正常进行;本次公司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其贷款按照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史忠良先生、何渭滨先生和章卫东先生一致同意该担保事项。独立董事认为:该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该担保有利于进一步确保温州鹿城轻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规模1万立方米/日)项目建设,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为该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累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365万元,占公司2008年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1.06%。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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