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 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1日(星期二)下午2:30;(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8年12月10日下午3:00至2018年12月11日下午3:00;(3)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2018年12月11日上午9:30至11:30,当日下午1:00至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秦皇岛市海阳路200号秦皇岛丽都国际酒店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柳攀董事(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6、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单独公告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12月6日在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后再次发出提示性公告。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情况。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量326,655,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8.82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8人,代表股份数量164,416,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5727%。其
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082,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49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1)现任9名董事中,2人出席,7人因工作未出席;(2)现任5名监事中,4人出席,1人因工作未出席;(3)现任3名高级管理人员中,1人出席,2人因工作未出席。
3、公司聘请的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一)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提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提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的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本公告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上。
(二) 大会对每项提案进行表决的结果:(单位:股)
提案名称 | 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 | |||||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同意股份 | 占比1 | 反对股份 | 占比1 | 弃权股份 | 占比1 | 通过 |
491,050,781 | 99.9957% | 21,000 | 0.0043% | 0 | -- | ||
其中中小股东股份 | 占比2 | 其中中小股东股份 | 占比2 | 其中中小股东股份 | 占比2 | ||
23,061,671 | 99.9090% | 21,000 | 0.0910% | 0 | -- |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的议案 | 同意股份 | 占比1 | 反对股份 | 占比1 | 弃权股份 | 占比1 | 通过 |
491,050,781 | 99.9957% | 21,000 | 0.0043% | 0 | -- | ||
其中中小股东股份 | 占比2 | 其中中小股东股份 | 占比2 | 其中中小股东股份 | 占比2 | ||
23,061,671 | 99.9090% | 21,000 | 0.0910% | 0 | -- | ||
注释:“占比1”是指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占比2”是指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炳炜、张珏。
3、法律意见结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