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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洋:《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原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13.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3.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23.2.5 公司因本章程第3.2.3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3.2.3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3.2.3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3.2.5 公司因本章程第3.2.3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3.2.3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2.3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35.2.2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5.2.2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5名。
45.2.3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5.2.3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3.2.3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55.2.17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5.2.17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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