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太平洋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期间及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保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其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是除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媒体及其他使用公司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外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该遵守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其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应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具体遵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于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报送。第八条 公司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在报送

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外部单位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等外部单位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外部单位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由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发起审批流程,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需经公司总经理或者董事长审批的,待总经理或者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 除根据监管要求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各类报表、数据外,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应当以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保密承诺书等方式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或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密承诺书等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外部信息报送和管理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且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其依据法律法规接受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为避免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对外提交或公开披露的文件或资料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漏,应该立即通知本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保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