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号)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为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作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