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1、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且协议内容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已制定了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该风险处置预案将会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航财司存款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二、关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查,未发现中航财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也未发现公司与中航财司之间发生关联存款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鉴于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涂成洲、欧伟明、陈少华
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