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10日14:3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8年12月10日9:30~11:30、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8年12月9日15:00~2018年12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大冲商务中心2号楼33层本公司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副董事长高建柏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股东大会的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6,684,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22%。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6,569,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8516%;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2)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589,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87%。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6,569,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16%;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8.律师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类 别
类 别 | 代表 股份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6,684,560 | 16,569,860 | 99.3125% | 114,700 | 0.6875% | 0 | 0.00%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115,000 | 300 | 0.2609% | 114,700 | 99.7391% | 0 | 0.00% |
与会A股股东 | 95,100 | 0 | 0.0000% | 95,100 | 100.0000% | 0 | 0.00% |
与会B股股东 | 16,589,460 | 16,569,860 | 99.8819% | 19,600 | 0.1181% | 0 | 0.00% |
表决结果:通过(本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对象是控股股东旗下子公司,因
此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议案二:《关于出售固定资产暨补充议案》
类 别
类 别 | 代表 股份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6,684,560 | 16,569,860 | 99.3125% | 114,700 | 0.6875% | 0 | 0.00%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115,000 | 300 | 0.2609% | 114,700 | 99.7391% | 0 | 0.00% |
与会A股股东 | 95,100 | 0 | 0.0000% | 95,100 | 100.0000% | 0 | 0.00% |
与会B股股东 | 16,589,460 | 16,569,860 | 99.8819% | 19,600 | 0.1181% | 0 | 0.00% |
表决结果:通过(控股股东有可能参与购买,因此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李雨晴、汪海汝3.结论性意见: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