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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1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4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

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 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2月7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或“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本公司就内蒙古康乃尔拖欠本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进度款等事宜,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5月8日,内蒙古高院正式立案受理。

2018年5月22日,本公司收到内蒙古高院关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42号】。

内蒙古康乃尔不服内蒙古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内蒙古康乃尔上诉案,案号为(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2014年,东华科技作为总承包商,承担了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并签订相应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开展各项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但自2014年10月30日起,由于

内蒙古康乃尔的资金问题,该项目处于非正常执行状态。本着双方合作、互相信任的态度,本公司一直维持项目施工至2016年12月底。截至2016年8月底,内蒙古康乃尔共批复工程进度款267150.43万元,实际支付累计211119.74万元,尚有56030.69万元未支付。

内蒙古康乃尔作为合同签订方,应严格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全面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其上述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2017年5月本公司向内蒙古高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22日,内蒙古高院对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42号】。具体判决如下:1、内蒙古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华科技工程进度款50554.94万元及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逾期利息3243157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2、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内蒙古康乃尔出具36962.813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应持续到双方试车合格之后6个月为止;3、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后生效后十日内对内蒙古康乃尔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至经检验合格。本诉案件受理费3017334.50元,由东华科技负担263619.90元,由内蒙古康乃尔负担2753714.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东华科技负担。

内蒙古康乃尔不服内蒙古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并于2018年7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内蒙古康乃尔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并驳回东华公司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述内容详见发布于2017年5月9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7月18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东华科技2017-018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31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8-037《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三、本次判决或裁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对内蒙古康乃尔上诉案进行判

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具体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31704.90元,由内蒙古康乃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与北京阿瑞斯公司的诉讼:本公司为被告,即北京阿瑞斯公司就突尼斯硫酸项目货款支付事宜,在合肥市高新区法院起诉,涉案金额80.7万元。本案已由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受理,本公司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目前原告已撤诉。

(2)与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本公司为被告,即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就中煤图克项目货款事宜,在河北省高邑县法院起诉,涉案金额173.36万元。本案已由河北省高邑县法院受理,目前未判决。

(3)与华油天然气广元有限公司的诉讼:本公司为原告,即本公司在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华油天然气广元有限公司支付承包工程款本金3464.67万元及利息。本案已由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未判决。

(4)与合肥艾勒姆流体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的仲裁:本公司为被申请人,即合肥艾勒姆流体系统装备有限公司就黔希项目货款事宜,在合肥市仲裁委申请仲裁,涉案金额47万元。本案已由合肥市仲裁委受理,目前未裁决。

(5)与河南 金信电力 有限公司的诉讼:本公司为第二被告,即河南金信电力有限公司就黔希项目工程款起诉洛阳市天誉环保有限公司、本公司及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涉案金额75.27万元,目前未判决。

以上诉讼、仲裁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标准,故未进行公告。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鉴于目前已近年底,且本公司暂时难以判断内蒙古康乃尔是否按期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因此,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本判决结果履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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