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经济利益,按房地产行业运作惯例,项目公司经各方股东协商一致,充分预留了项目后续建设和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后,按股东出资比例向各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且能有效控制风险,更好地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经济利益,也有利于各方的进一步合作。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对外资助金额合计为22,000万元,两家项目公司分别按照年利率8.075%和5.7%收取借款利息,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公司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采取了恰当的风险防范措施,该等事项出现违约的风险较小。
4、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熊新华、胡天龙、杜杰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