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融资租赁合作对象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审议情况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肉牛项目合作对象融资需求,扩大肉用种母牛基因群,为肉牛业务提供纯种架子牛回购来源,2015年6月29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海尔融资租赁”)于2015年7月8日签署《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由公司为购买公司(含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生物资产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设备和资产的合作对象向海尔融资租赁提供总额不超过叁仟万元的资金担保支付保障,合作期一年(详见公司2015-073号公告)。
2016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海尔融资租赁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公司将合作期限延长一年(详见公司2016-087号公告)。2018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融资租赁合作对象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 上述公告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担保进展情况截至目前,融资租赁其他合作对象均已到期且按期还款,公司担保余额0元。现将公司为合作对象宁夏伊源肉牛养殖有限公司(2016年1月21日更名为宁夏伊源牧业有限公司,简称“宁夏伊源”)履行担保责任及后续进展披露如下:
1、担保情况2015年8月17日,宁夏伊源与海尔融资租赁签订了《售后回租协议》(协议编号:HF-XDNY-201507-060),宁夏伊源作为本公司与海尔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业
务合作协议》担保义务项下的合作对象,公司对该笔融资租赁事项提供了担保。根据《售后回租协议》,宁夏伊源向海尔融资租赁1200头安格斯母牛,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总额为2,407.2万元,分12期进行还款。
宁夏伊源应偿还12期租金,已偿10期租金,因宁夏伊源资金紧张,于2018年3月25日到期的第11期276万元租金出现逾期,因宁夏伊源多次出现逾期情形,根据海尔融资租赁与宁夏伊源签署的《售后回租协议》及海尔融资租赁与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当承租人连续出现两次或累计三次逾期,出租人有权宣布《售后回租协议》项下租赁期限内所有剩余未付租金全部立即到期应付,如承租人拒不偿还或无力偿还,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据此海尔融资租赁向公司发出第11期及尚未到期的12期的催收通知。根据协议公司应当履行担保责任的金额合计559.0381万元,其中包括:第11期逾期租金276万元、剩余第12期租金276万元、逾期滞纳金7.0380万元、留购价款0.0001万元。公司已于2018年5月15日向海尔融资租赁支付上述担保款项,履行了担保责任。
2、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进展依据海尔融资租赁与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公司履行关于宁夏伊源的担保责任后,海尔融资租赁将宁夏伊源租赁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于公司,包括承租人或第三方就租赁协议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据此,公司依约有权取得宁夏伊源向海尔融资租赁抵押的物权担保和自然人担保,其中包括农业用地抵押权、1200头牛全部权益、个人连带保证责任等权益。
公司积极与宁夏伊源保持友好沟通,督促其偿还代偿款。经多次与宁夏伊源沟通无效,2018年6月11日,公司以宁夏伊源及合同项下连带保证责任人邓永洪与秦宁英、黄上明与秦丽华、秦选军与梁蓉为被告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8日,法院对该诉讼案件进行开庭审理。2018年12月4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4民初42号】,法院判决如下;1、由被告宁夏伊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给付代偿款559.0381万元;2、公司对被告宁夏伊源所有的位于泾源县香水镇沙源村、杨家村,地号为2015022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邓永洪与被告秦宁英对被告宁夏伊源应向公司给付的559.0381万元代偿款中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黄上明与被告秦丽华对被告宁夏伊源应向公司给付的559.0381万元代偿款中不能清
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被告秦选军与被告梁蓉对被告宁夏伊源应向公司给付的559.0381万元代偿款中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后续安排待上述判决生效后,公司将积极督促宁夏伊源履行还款义务,如宁夏伊源在判决书约定期限内仍未还款,公司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