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8-49证券代码:400028 证券简称:金马5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
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12月5日下午14:30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21号2000年大酒店1710房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1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剑波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条款规定,经股东单位推荐,确定张剑波先生、周天亮先生、张筱青先生、翁克鸿先生、陈武壮先生和马莉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卓炳华先生、林俊鸿先生和彭宝庭先生(简历见附件)
作为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有关规定,为了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第六届董事会的现有董事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将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直至新一届董事会产生之日起,方自动卸任。
本议案已经过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892,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
1.1 《关于选举张剑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股数27,892,825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100%。
1.2 《关于选举周天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股数27,892,825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100%。
1.3 《关于选举翁克鸿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股数27,892,825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100%。
1.4 《关于选举张筱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股数27,892,825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100%。
1.5 《关于选举陈武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股数27,892,825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100%。
1.6 《关于选举马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股数27,892,825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100%。
1.7 《关于选举卓炳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股数27,892,825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100%。
1.8 《关于选举彭宝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股数27,892,825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100%。
1.9 《关于选举林俊鸿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股数27,892,825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10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已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条款规定,经股东单位推荐,确定闫友惠女士和何松溪先生(简历见附件)作为第七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有关规定,为了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第六届监事会的现有监事在新一届监事会产生前,将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直至新一届监事会产生之日起,方自动卸任。
该议案已经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892,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
2.1 《关于选举闫友惠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赞成股数27,892,825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100%。
2.2 《关于选举何松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赞成股数27,892,825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比例为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