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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晨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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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的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重大信息的范围、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报告”是指当公司及其他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进行报告。

第五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受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联络人;(四)公司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五)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七)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要求,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事项为: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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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四)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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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也应上报。交易数额的计算原则与本条第(三)项的规定相同。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六)重大变更事项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变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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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2、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3、获得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诉讼和仲裁事项;

5、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7、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专利获得授权;

10、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11、重大工程、重大合同阶段性进展;

12、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

13、外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14、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15、开展扶贫项目或进行对外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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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发生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事件;

17、发生超出年初预算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18、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1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为加强公司对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除上述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各子公司还应于每月10日前向证券投资部报送《子公司重大信息月报表》(其中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相关资料按《子公司管理办法》要求上报)。证券投资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子公司重大信息月报表》中的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与董事会秘书承担同等责任。证券投资部负责向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条 公司在本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设置信息披露联络人和信息披露责任人。子公司的联络人原则上应由子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本部部门或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一名联络人。本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同时应指派一名领导干部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联络人的工作职责为:(1)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2)做好本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3)负责做好与本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有关的保密工作及内幕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为:(1)对本部门或单位拟上报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2)配合并负责敦促联络人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在日常工作中督促或提醒相关业务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将筹划或发生的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增减持、质押等情况应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并提前20个交易日将相关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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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期限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五)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第十八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联络人应在知悉本办法第七条所述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附件1)提供相关材料。各子公司还应于每月10日前填写《子公司重大信息月报表》(附件2)并上报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报告进行归类存档。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联络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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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因工作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并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以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等处分,并可以同时予以经济问责,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薪金的5%、10%、15%、20%;连续2次受到经济问责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或董事会秘书对问责对象进行约谈。

以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表2、子公司重大信息月报表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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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表

单位(部门) 名称
重大事项(相关重要材料请附后)
报告人 (联络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部门)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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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子公司重大信息月报表( 年 月)

公司名称:

序号重大事项有无
1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主要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3经营范围发生变更
4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以上10%以下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以上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达到上述标准的也应上报。
5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也应上报。
6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
7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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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券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5)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1亿元以上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政策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1签订合资协议、托管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等事项
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等
14发现外部媒体对本公司进行报道的事件
15接受外部媒体采访
16组织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17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注:1、本表由子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月总结填写,并于下一月10日前上报证券投资部; 2、对表中相关事项如有的,应提供相关资料: (1) 变更公司信息的应提供相应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变更后的信息; (2) 变更公司章程的应提供章程修正案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3) 签订合资合作协议的,应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4) 其它相关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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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流程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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