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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晨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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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01 证券简称:航天晨光 编号:临2018—023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级主管单位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工作需要,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方案如下:

一、对党建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一)修订原因

2017年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将党建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确保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现拟对《公司章程》党建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抓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等重要工作。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坚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做好全面从严治党等重要工作。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党委 第一百〇一条(新增)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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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公司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五章党委 第一百〇二条(新增)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与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相结合。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三重一大”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作出决定。任免干部时,党委向董事会、经理提出任免意见建议,或者对董事会或经理提名的任免人选按照干部管理规定考核、研究后,提出任免意见建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与发挥党委领导作用相结合,坚持将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三重一大”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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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写入章程

(一)修订原因

根据国资委和科工集团等上级主管单位相关文件精神,需要《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并由董事会聘任”等相关内容,现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经理为公司总经理,所称副经理为公司副总经理。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经理为公司总经理,所称副经理为公司副总经理。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第二节新增加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建立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重大经营决策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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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协助经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设副经理若干名,协助经理工作。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特此公告。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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