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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参股公司回购公司所持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5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参股公司回购公司所持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就本次公司拟与上海东方杰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杰玛”)及其股东王安祥、金子亿、北京金定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收回对东方杰玛的投资款,是集中资源向主业及数据中心业务倾斜的需要。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参股公司回购公司所持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的签字页)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东明 梁坤 彭建云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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