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扩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扩 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符合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将有利于推进公司整体战略的顺利实施,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合理且必要的。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扩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独立董事: 孙 霈、张佩华、潘 敏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