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经营持
续稳定发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人民币1800万元。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