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5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