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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4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 245 号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被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公告》,你公司成立 “成长1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成长1号”)时,长城证券提供融资资金7,350万元,并约定长城证券享有7,350万元的固定利息收益。因“成长1号”触及强制平仓线且你公司未能通过补缴资金等方式恢复协议约定的权益比率,长城证券已于2018年7月10日至24日期间将“成长1号”持有的你公司728万股股票强制平仓。近期长城证券以平仓处置所得金额尚不足以支付长城证券向“成长1号”提供的融资本金以及固定收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支付相关融资本金差额、固定收益等合计约为4,224.03万元,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绍平、控股股东金龙集团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以下问题:

1、请结合你公司具体获悉或理应获悉相关诉讼的时间,说明前述诉讼的披露是否及时。

2、请补充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各方与长城证券签订的关于“成长1号”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你公司、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实际控制人金绍平等需承担的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等条款。

3、请详细说明你公司与长城证券签订的关于“成长1号”的相关协议中是否涉及上市公司担保条款,如涉及,请具体说明条款内容,并自查相关担保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根据你公司2015年1月27日披露的《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成长1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显示,“员工持股计划的融资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控股股东承担,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绍平对融资本金及利息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成长1号”融资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情况,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实际控制人金绍平履约情况,是否存在相关方违约情形,若存在,相关方采取何种补救措施。

5、请结合协议条款、诉讼进展等情况详细说明前述诉讼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说明前述诉讼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

6、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请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如涉及应披露事项请事先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8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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