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海南唐苑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认缴出资权的议案》㈠ 公司调整海南唐苑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结构,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包括中小股东的利益。
㈡ 鉴于海南唐苑股东尚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且海南唐苑最近一期的账面资产价值为负值,故本次交易海南唐苑股东将认缴50万元的出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上海驿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㈢ 我们同意将《关于转让海南唐苑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认缴出资权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测算,本次交易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独立董事】:
李 铭、金文洪、钱逢胜
201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