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认真审核了《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____________________ 傅向阳 | ____________________ 郝文义 |
___________________ 方萌 | ___________________ 孟焰 |
___________________ 张建平 |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