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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星新材: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4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8-051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1%

的公告

2018年12月3日,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平安大华基金-平安银行-平安大华沃盈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平安大华资管计划”)的通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培服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看好中国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积极响应增持号召,通过“平安大华基金-平安银行-平安大华沃盈1号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8,672,660股;具体详见2016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

2017年5月18日,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2017年4月18日总股本889,444,68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17,788,893.62元;以公司总股本889,444,681.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266,833,404.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156,278,085.00股。本方案已于实施完毕,因此,平安大华资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由8,672,660股调整为11,274,458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该资产管理计划到期

不得展期,必须终止,此次属于被动减持。

2014年12月1日,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恒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45万股,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智成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5万股。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平安大华资管计划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培服先生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总和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减持均价 (元/股)减持股份 (万股)减持比例(%)
平安大华资管计划大宗交易2018年12月3日5.346200.54
启恒投资大宗交易2014年12月1日13.664450.81
迪智成投资大宗交易2014年12月1日13.66950.17
合计1.51

注:减持比例均按对应时点公司总股本计算,2014年12月1日公司总股本为551,790,494股;2018年12月3日公司总股本为1,156,278,085股。

2、股东减持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减持前持有股份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份比例(%)股数(股)占总股份比例(%)
平安大华资管计划合计持有股份11,274,4580.985,074,,4580.4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1,274,4580.985,074,,4580.44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启恒投资合计持有股份40,450,0007.33%60,840,0005.2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0,450,0007.33%60,840,0005.26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迪智成投资合计持有股份36,950,0006.70%60,840,0005.2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6,950,0006.70%60,840,0005.26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注:减持前数据均按对应时点公司总股本计算,减持后持有股份均为最新股本计算。

二、其他相关说明1、本次减持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平安大华资管计划、启恒投资、迪智成投资非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培服先生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后,吴培服先生仍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3、2014年9月4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迪智成投资、启恒投资计划于2014年9月9日至2015年3月8日(6个月内)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4,8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8.70%。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培服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培服先生承诺自本公告披露日起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主动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三、备查文件1、平安大华资管计划出具的《关于减持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情况告知函》;

2、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减持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情况告知函》;

3、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减持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情况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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