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8月,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控股股东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宁集团”)就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协议主要合同条款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7-037)。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审核意见,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的议案》,并于同日与建宁集团签署了《<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一、原协议第三条第3项中约定:建宁集团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
现变更为:
建宁集团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如启动发行询价程序后,本次发行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乙方将继续参与认购,并以本次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作为认购价格。”
二、补充协议为原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协议与补充协议有冲突,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补充协议未变更的事项,仍按原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修改和补充股份认购协议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不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