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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09-12-14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9年6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公司与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的合同纠纷诉讼公告。2009年6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公司与深圳中技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09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405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1、原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08号通业大厦南塔11楼,组织机构代码19243129-3。
    法定代表人:成清波。
    被告: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区下义东湖路中段西侧1-3号,组织机构代码70791989-7。
    法定代表人:林榜昭。
    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青年中路,组织机构代码186095561。
    法定代表人:陈少波。
    第三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丁小琥
    第三人长沙市都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夏小珊
    2、案由:
    有关与深圳中技合同纠纷案件原由公司已于2009年6月24日、2009年6月26日在《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告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二)本案调解情况如下:
    经协商,各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
    1、在和解协议生效后二日内,由第三人长沙市都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第三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为第三人长沙市都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承担本案的付款责任。
    2、在和解协议生效后,由被告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000万股,中萃房产、岳阳恒立给予配合。相关信息披露、审批等手续按照有关法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如上述过户因法律法规不能完成,则第三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放弃股权转让,第三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都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已付4000万元不予追索。
    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三)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与仲裁事项,本公司认为此次诉讼的和解将有可能发生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变更。对于后续产生的权益变动,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405号案和解协议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405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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