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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3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

2018年12月3日,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投资”)的《关于股份减持进展的告知函》,和丰投资于2018年10月19日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持有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4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0288%。自公司2018年5月11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以来,和丰投资持股比例变动再次达到1%。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持股5%以上的股东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 (元/股)减持股数(万股)减持比例 (%)
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集中竞价交易2018.10.19-2018.10.2214.954.00000.0250
大宗交易2018.10.3013.0073.80000.4613
集中竞价交易2018.11.01-2018.11.0215.206.00000.0375
大宗交易2018.11.2913.0580.80000.5050
其它方式————————
合 计————164.60001.0288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股份5,617.000035.10635,452.400034.077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5,617.000035.10635,452.400034.0775
有限售条件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和丰投资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后,股东和丰投资仍持有公司股份34.08%,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3、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符合已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和《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5),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继续关注和丰投资减持计划的后续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股东和丰投资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股份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备查文件

1、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进展的告知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0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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