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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中是否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3

构或个人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核查,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证券公司应就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赛摩电气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为核查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境外子公司的业务情况同时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对其进行核查并出具了境外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赛摩电气与境外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及相关费用情况。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赛摩电气聘请境外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境外子公司业务进行核查,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除上市披露事项外,本独立财务顾问及赛摩电气无其他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中是否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姜 涛 张嘉伟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8 年 12 月 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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