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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情形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情形相关事项

之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问题与解答》”)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一会计年度发生业绩“变脸”、净利润下降50%以上(含由盈转亏),或本次重组拟置出资产超过现有资产50%的,为避免相关方通过本次重组逃避有关义务、责任,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应当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次重组方案披露前一年即2017年度赛摩电气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555.40万元,较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645.56万元下降54.74%,出现业绩“变脸”事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摩电气”、“上市公司”或“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由于本次重组不涉及资产置出事项,因此无需资产评估机构依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进行专项核查及发表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经核查赛摩电气提供的相关资料、赛摩电气的确认函,并查询赛摩电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赛摩电

气实际控制人厉达、王茜和厉冉,赛摩电气历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分别在赛摩电气上市后出具的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履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作出的承诺
1厉达、厉冉、王茜股份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2015年5月28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2赛摩科技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减2015年5月28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违反上述承
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 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诺情况
3赛博咨询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2015年5月28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4栾润东、杨建平、汇银五号、汇银四号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机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机构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015年5月28日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5厉达、厉冉、王茜、杨建平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前述锁定期满,在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同时,若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上市2015年5月28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
价格的承诺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6厉达、厉冉、王茜股东一致行动为了在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厉达、王茜和厉冉于2012年4月15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该协议自签署后生效,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后失效,该协议中就三方保持一致行动事宜作出如下约定:(1)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2)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3)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本协议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4)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本协议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本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本协议各方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弃权票;(5)《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征集股东投票权、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等重要股东权利的行使。2012年4月15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7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人以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与赛摩电气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赛摩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尽量避免、减少与赛摩电气发生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赛摩电气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赛摩电气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人保证不利用在赛摩电气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赛摩电气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2-4 项承诺。如本人或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赛摩电气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5年5月28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8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1、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在与赛摩电气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赛摩电气资金。 2、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得要求赛摩电气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赛摩电气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赛摩电气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赛摩电气的资金给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2015年5月28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导致赛摩电气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厉达、厉冉、 王茜、赛摩科技、汇银五号和汇银四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未经营或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如果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再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2015年5月28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10赛摩电气、厉达、厉冉、王茜、刘晓舟、刘志良、毛宝弟、王培元、杨建平、樊智军、李兵、李恒稳定股价的承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实施上述方式时应考虑:(1)2015年5月28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理人员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20%;(2)单一年度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单一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收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当年度将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如果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亦将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11厉达、厉冉、王茜关于员工社会保障的承诺如果因赛摩电气及其子公司在发行上市日前未及时、足额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厉达、厉冉、王茜将全额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赛摩电气及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2015年5月28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第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合肥雄鹰100.00%股权、武汉博晟100.00%股权、南京三埃100.00%股权)
12厉达股份锁定承诺1、本人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本人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认购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2016年07月28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13厉达、厉冉、王茜、赛摩科技、赛博咨询1、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票。 2、如该等股票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有所增加,则增加的股票亦计入本次锁定股票的数量并遵守前述规定。 3、对于本人/本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前已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的其他承诺,本人/本公司自愿继续遵守该等承诺。 4、对于本次所锁定的股票,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办理。2016年07月28日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14鹿拥军、段启掌、周超飞、汪小华、郭银玲、朱恒书、科迪投资;袁延强、陈松萍;贺小明、胡杰、武水咨询1、因本次发行而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认购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同要求的,标的公司股东各自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上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若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期间最后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的日期晚于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则在相关报告出具日之前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份不得转让,待相关审计报告以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视是否需实施股份补偿,扣减需进行股份补偿的股2016年07月28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份后,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持剩余股份方可解除股份锁定; 4、本次交易完成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孳生的上市公司股份,标的公司股东各自亦应遵守前述锁定要求。
15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约定,自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认购的新股。2016年07月28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16鹿拥军、段启掌、周超飞、汪小华、郭银玲、朱恒书、科迪投资;袁延强、陈松萍;贺小明、胡杰、武水咨询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承诺不同业竞争承诺: 1、截至本声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标的公司外,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竞争性经营活动。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毕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其它控股子公司不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关系。 3、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及转让完毕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后一年内,以及本人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间及从标的公司离职后36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发展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自己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本人不利用从上市公司处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活动;在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领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会时,给予上市公司优先发展权;如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与本人以及受本人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本人同意上市公司有权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本人在该企业或其他关联公司中的2015年11月18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全部股权或其他权益,或如上市公司决定不予收购的,本人同意在合理期限内清理、注销该等同类营业或将资产转给其他非关联方;本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1、对于未来可能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不利用本人/本企业的股东地位,就上市公司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如果上市公司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发生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促使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照正常商业条件进行。本人/本企业将不会要求,也不会接受上市公司给予优于其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向第三方给予的交易条件。 4、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和执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以上承诺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次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积硕科技100.00%股权)
17厉达股份限售承诺1、本人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本人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认购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2017年10月12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违反上述承
诺情况
18刘永忠、芦跃江、陈向东、陈晴和邓宓1、股东刘永忠、芦跃江、陈向东、陈晴、邓宓因本次发行而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亦不得质押; 2、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前述股东各自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认购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同要求的,标的公司股东各自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2017年10月12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19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特作出承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约定,自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认购的新股。2017年10月12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20厉达、厉冉、王茜、赛摩科技、赛博咨询1、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票。 2、如该等股票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有所增加,则增加的股票亦计入本次锁定股票的数量并遵守前述规定。 3、对于本人/本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前已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的其他承诺,本人/本公司自愿继续遵守该等承诺。 4、对于本次所锁定的股票,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办理。2017年10月12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21刘永忠、芦跃江、陈向东、陈晴和邓宓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承诺不同业竞争承诺: 1、截至本声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除积硕科技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竞争性经营活动。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毕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积硕科技及上市公司其它控股子公司不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关系。 3、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及转让完毕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后一年内,以及本人在积硕科技任职期间及从积硕科技离职后36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发展与上市公司、积硕科技及上市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自己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本人不利用从上市公司处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活动;在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领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会时,给予上市公司优先发展权;如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与本人以及受本人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本人同意上市公司有权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本人在该企业或其他关联公司中的全部股权或其他权益,或如上市公司决定不予收购的,本人同意在合理期限内清理、注销该等同类营业或将资产转给其他非关联方;本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1、对于未来可能的关联交易,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不利用本人的股东地位,就上市公司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2016年12月9日截至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赛摩电气实际控制人厉达、王茜和厉冉,赛摩电气历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在赛摩电气上市后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或处于正常履行中,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关于“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的说明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分别

于2016年、2017年、2018年出具的《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16]002061)、《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17]001560号)、《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18]002052号)(以下合称“最近三年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结合赛摩电气独立董事分别于2016年3月18日、2017年4月25日、2018年4月3日就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赛摩电气于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中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8年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6]003116)、《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7]003114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4133号)(以下合称“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资料,赛摩电气于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经查阅上述赛摩电气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赛摩电气公告等相关资料,赛摩电气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违规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的说明

通过查阅赛摩电气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声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障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徐州海关等部门开具的证明情况,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巨潮资讯网、深交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法院网及相关工商、环保、税务、安全生产、外汇管理、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查询,最近三年内赛摩电气除一单因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而受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且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之外,赛摩电气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如下情形:

1、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3、被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4、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上述一单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3月6日,赛摩电气收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徐开安监罚告(2017)23号),因赛摩电气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责令赛摩电气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赛摩电气已按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制定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进行了备案。2018年1月26日,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证明》,证明:“自2014年以来,该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

规对外担保等情形;最近三年内赛摩电气除一单因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而受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且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之外,赛摩电气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赛摩电气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于2016年3 月18日、2017 年4 月25日、2018 年4月3日出具编号为大华审字[2016]003116、大华审字[2017]003114号、大华审字[2018]004133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赛摩电气的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营业总收入45,677.2933,141.3523,324.39
净利润2,536.125,645.563,313.89

赛摩电气2017年净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

1、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公司下游行业部分火电项目缓建、停建,对公司

应收账款的及时回收造成一定影响,公司2017年应收账款账期滚动导致账龄加长,2017年度资产减值损失较2016年度增加2,449.45万元,增幅238.68%;

2、为加快促进公司向工厂智能化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战略转型,公司积极开展智能工厂研发设计及市场拓展,导致研发费用、销售费用较2016年度大幅增长,公司业绩短期承压较大。2017年度研发费用较2016年度增加1,688.23万元,增幅90.14%;2017年度销售费用较2016年度增加1,795.44万元,增幅36.98%。

经核查,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相关发展资料、最近三年的主要业务合同及相关凭证,并审阅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会计处理合规,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赛摩电气最近三年关联方交易及关联往来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内容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徐州市三利铝业有限公司购买商品--10.00
Epistolio S.r.l.购买商品258.78--
合计258.78-10.00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无。

2、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拆入/拆出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厉冉拆入1,200.00--

3、关联担保情况(1)公司作为担保方

被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武汉博晟1,000.002017/2/202018/2/19
合肥雄鹰2,000.002017/10/262018/10/26
合肥雄鹰1,000.002016/11/102017/11/10否,尚未延期
合肥雄鹰1,000.002017/9/132017/10/13
合肥雄鹰1,000.002017/10/302017/11/30
合肥雄鹰2,000.002016/9/12017/9/1
合肥雄鹰1,000.002017/11/222018/11/9
合计9,000.00

(2)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被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厉达、王茜、徐州赛斯特1,600.002017/7/172020/7/20

经查阅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关联交易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合同、交易凭证等文件,赛摩电气最近三年财务报告中已充分披露其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及关联往来,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赛摩电气2016年度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财务报表列报项目予以变更,2017年度根据财政部公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及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等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变更。

独立财务顾问关注了上市公司于2016年和2017年的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部陆续颁布或修订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四)应收款项、存货、商誉以及其他资产的减值准备情况

赛摩电气最近三年对应收款项、存货、商誉以及其他资产,均按照赛摩电气会计政策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资产减值,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减值测试和计提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赛摩电气最近三年计提的减值损失情况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减值准备余额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10,092.726,079.633,300.63
存货跌价准备27.11--
商誉减值准备---
计提的减值损失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3,456.031,026.26333.23
存货跌价准备19.68--
商誉减值准备---

独立财务顾问关注了赛摩电气制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并认为赛摩电气制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自身实际情况。赛摩电气已按照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情形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姜 涛张嘉伟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 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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