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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信息: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含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30

股票代码:300184 股票简称:力源信息 公告编号:2018-068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含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2018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马克先生的《关于提请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核查,赵马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9,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3.56%,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法定资格,其提案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8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15:00 至2018年11月30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十楼会议室3、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23日(星期五)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马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2,017,2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092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人,代表股份33,951,4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0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1,870,8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0705%;(3)网络投票情况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222%。

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1、审议《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结合公司董事会运作和公司治理实际情况的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成 员人数

由12人调整为11人,其中非独立董事人数由8人调整为7人,副董事长人数 由2人

调整为1人,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应条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2,017,213股,其中赞成票171,947,8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97%;反对票6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0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33,882,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6%;反对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2、审议《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18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赵马克先生的《关于提请公司2018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赵马克先生提请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应条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2,017,213股,其中赞成票171,947,8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97%;反对票6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0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33,882,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6%;反对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3、审议《关于调增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根据湖北地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水平及公司自身情况,公司自2019年起将独

立董事税前津贴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万元。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2,017,213股,其中赞成票171,907,3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61%;反对票10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63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33,841,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63%;反对10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4、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鼎芯无限”) 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 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为全资子公司鼎芯无限向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鼎芯无限以其等值的固定资产、应收票据和存货对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最终授信额度以银行核准额度为准,期限从融资发生之日起1年。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2,017,213股,其中赞成票171,924,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61%;反对票8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19%;弃权票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33,858,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70%;反对8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7%;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

议案5、审议《关于公司监事工作津贴标准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制定了监事的津贴标准方案:自2019年起对公司监事每人每年发放监事津贴人民币1万元(税前)。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2,017,213股,其中赞成票171,907,3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61%;反对票10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63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33,841,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63%;反对10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6、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选举董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将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夏盼女士、袁园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2,017,213股,其中赞成票171,944,3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76%;反对票6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03%;弃权票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33,878,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53%;反对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4%;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

议案7、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赵马克先生、赵佳生先生、胡斌先生、王晓东先生、

胡戎先生、李文俊先生、田玉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7.01 选举赵马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71,870,8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49%; 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33,805,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8%。

赵马克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7.02 选举赵佳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71,890,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4%; 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33,824,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1%。

赵佳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7.03 选举胡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71,890,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33,824,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1%。

胡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7.04 选举王晓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71,870,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49%; 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33,805,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8%。

王晓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7.05 选举胡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71,890,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4%; 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33,824,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1%。

胡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7.06 选举李文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71,890,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4%; 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33,824,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1%。

李文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7.07 选举田玉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71,890,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4%; 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33,824,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1%。

田玉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8、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定安先生、刘启亮先生、田志龙先生、刘林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8.01 选举李定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71,890,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4%; 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33,824,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1%。

李定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8.02 选举刘启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71,890,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4%; 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33,824,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1%。

刘启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8.03 选举田志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71,890,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4%; 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33,824,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1%。

田志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8.04 选举刘林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71,890,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4%; 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33,824,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1%。

刘林青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姚远、杨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2018年11月30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以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独立 董事4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 董事4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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