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景华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229 号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景华:
截至2018年11月14日,你通过自有账户持有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1,699.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
2018年5月23日,你以自有账户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121万股。11月8日至14日,你通过自有账户以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300万股,合计卖出金额为2,202万元。你的前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短线交易情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不得出现短线交易、敏感期交易、内幕交易等情形。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