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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30

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王忠先生、范维澄先生、赵燕来先生、袁宏永先生、周侠先生、薛海龙先生(以上排名不分先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提名的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忠先生、范维澄先生、赵燕来先生、袁宏永先生、周侠先生、薛海龙先生(以上排名不分先后),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李百兴先生、卢远瞩先生、尹月女士(以上排名不分先后)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提名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李百兴先生、卢远瞩先生、尹月女士(以上排名不分先后),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由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系按进度进行,项目建设的阶段性使募集资金的支出亦存在阶段性,资金在一定时间内会出现部分暂时闲置,为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节约公司融资成本,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人民币4,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系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扩大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同意上述事宜。

独立董事:于振亭、路江涌、周大庆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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