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和了解相关拟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业绩等情况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谢乐平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拥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谢乐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下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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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小琴 王桂华 全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