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29日下午2:50。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28日—2018年11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下午3:00—2018年11月29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金园工业区揭阳路28号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麒麟园中座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柯树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1、参加会议股东的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9人,代表公司表决权股份数305,597,600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890.72万股的39.7444%。
2、出席现场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304,589,701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890.72万股的39.6133%。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1,007,899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890.72万股的0.1311%。
4、中小投资者参加情况中小投资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6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1,007,899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890.72万股的0.1311%。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75%股权的议案》同意305,113,9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7%;反对483,6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4,2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2.0096%;反对483,6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47.99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韩莹律师和李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1、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