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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30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55;公告编号:2018-056)。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不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收购公司股份,属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登记机关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并由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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