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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9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提供信贷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信贷担保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

固废”)合计10,0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推动其扩大生产规模。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内的全资子公司,其在银行的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不良借款,资产负债率较低,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可控。公司严格执行了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担保的事项有助于吉林固废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吉林固废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二、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惠州大亚湾伊科思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伊科思”)为

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惠州伊科思45%的股份。惠州大亚湾碳五/碳九分离及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碳五碳九项目”)的三套装置均已于年内开始试生产运行,运转良好。公司本次为其提供不超过2亿元的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保证碳五碳九项目装置的正常运行,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根据惠州伊科思的经营发展需求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支持其业务拓展。公司对其具有重大影响,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资金使用费年利率6.09%(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而,我们同意由公司向惠州伊科思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财务资助。三、全资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及公司为其提供信贷担保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陕西万邦达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水务”)

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本金不超过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为调整负债结构,有利于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内的全资子公司,资产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较低,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及股东利益。担保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为陕西水务申请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荣军、李群生、张亚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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