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与中电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能够盘活公司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为公司经营提供长期资金支持,该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公司与中电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电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振南 胡和水
徐淑萍 潘立生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