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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委托理财管理办法(暂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30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规范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下属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

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投资总余额不得超过额度范围。第七条 在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理财业务,报经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总裁联签,董事长审批。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归口部门及核算

第八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为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第九条 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计划 财务部应安排专人负责所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日常管理与监控、到期的收回;台账的登记;合同的管理;每月末以书面形式报告月度理财情况;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的价值进行评估,如出现投资减值应及时通知财务核算人员以便其根据会计准则做好相

应的账务处理;对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核算人员应保证职责分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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