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宏良皮业: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8

公告编号:2018-059证券代码:839191 证券简称:宏良皮业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5月10日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4月12日受理法院的名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公告编号:2017-026,2018-041,2017-044,2018-047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金城,该行行长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尹继业 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君 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臣,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乾、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或名称:东莞市珍宝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邹龙,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宏伟达手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清鑫,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金融借款纠纷。2016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涉及金额26,266万元。并与被告宏良皮业公司签订《质押合同》两份,约定被告宏良皮业公司以其 2015 年 1至 2016 年 12 月止与东莞巿珍宝鞋业有限公司产生的所有应收款在本金9200 万元及所发生的利息 (包括复利和罚息 ) 违金、赔偿金及质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范围内提供质押保; 2015年1月至2016年12 止与深圳市宏伟达手袋有限公司销售所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在本金2,583 万元及所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 赔偿金及质权人实现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费用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后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产生纠纷,起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兰州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对被告宏良公司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对珍宝公司所有的应收账款在9,2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原告对被告宏良公司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与宏伟达公司销售所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在2,583万元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珍宝公司、宏伟达公司分别在9,200万元、258,373,34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4、判令本案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依据: 2016年12月29日,兰州银行与被告宏良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兰州银行向宏良公司发放贷款金额26,266万元,期限自2016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9日,该笔借款按月结息,每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逾期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九项约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为担保原告债权的实现,同日,原告与被告宏良皮业公司订《质押合同》两份, 约定被告宏良皮业公司以其2015 年1至 2016年12月止与东莞巿珍宝鞋业有限公司产生的所有应收款在本金9,200 万元及所发生的利息 (包括复利和罚息)违金、赔偿金及质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范围内提供质押保; 2015年1月至2016年12 止与深圳市宏伟达手袋有限公司销售所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在本金 2,583万元及所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质权人实现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费用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东莞市珍鞋业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在2017年还款 45,955,614.26元,2018 年还款45,955,614.26元。按照原告与各被告达成的方协议约定,东莞鞋业公司、宏伟达手袋公司应将该将前述货款依约汇至三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支行,指定账户名称: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号101392000249770),若擅自将货款汇至其他结算账户,应承质押应收账款金额的全部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于同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上述两笔应收账款质押办理了登记,质权合法设立。

原告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将 26,266 万元借款发放给被告良皮业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贷款发放后,被告于 2017 年1月开始拖欠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能按期支付。经原告核实,被告东莞市珍宝鞋业有限公司向指定账户以外的账汇款共计 2,185 万元,深圳市宏伟达手袋有限公司一直未能支付约定货款, 原告有权按照三方协议约定要求东莞鞋业公司、宏伟达手袋公司承担各自应收款项金额的全部连带清偿责任。

2018 年 11月27日,本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2018)甘民初0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东莞巿珍宝鞋业有限公司对(2017))甘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认的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借款本息在45,955,614.2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630,987元,由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自行负担31,5493.5元,东莞巿珍宝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315,4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该判诉讼实为2017-026号诉讼请求之7、8、11、12条的再次起诉。2017-026诉讼已经判决(详见公司公告2018-041),且该判决判令东莞巿珍宝鞋业有限公司对(2017))甘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认的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借款本息在45,955,614.2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对公司经营尚无其他新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判诉讼实为2017-026号诉讼请求之7、8、11、12条的再次起诉。2017-026诉讼已经判决(详见公司公告2018-041),且该判决判令东莞巿珍宝鞋业有限公司对(2017))甘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认的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借款本息在45,955,614.2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对公司经营尚无其他新的影响。

该判诉讼实为2017-026号诉讼请求之7、8、11、12条的再次起诉。2017-026诉讼已经判决(详见公司公告2018-041),且该判决判令东莞巿珍宝鞋业有限公司对(2017))甘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认的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借款本息在45,955,614.2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对公司财务尚无其他新的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该判诉讼实为2017-026号诉讼请求之7、8、11、12条的再次起诉。2017-026诉讼已经判决(详见公司公告2018-041),且该判决判令东莞巿珍宝鞋业有限公司对(2017))甘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认的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路支行借款本息在45,955,614.2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对公司财务尚无其他新的影响。

本案作为2017-026号已公告诉讼之补充起诉,仅对另一被告方东莞巿珍宝鞋业有限公司之追诉,对本公司无其它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本案作为2017-026号已公告诉讼之补充起诉,仅对另一被告方东莞巿珍宝鞋业有限公司之追诉,对本公司无其它影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2018)甘民初083 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1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