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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电: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9

证券代码:000665 证券简称:湖北广电 公告编号:2018-061转债代码:127007 转债简称:湖广转债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湖北广电”)、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以下简称仙桃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潜江分公司)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28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1年7月12日,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与浙江和数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数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和数公司在仙桃分公司双向网络项目上总投入资金不低于4000万元,设备采购采取招标方式共同决策,收益分成;2012年1月8日,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与和数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没有约定最低投资总额,其他约定与仙桃分公司签订的基本相同。2012年11月,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通过重组借壳上市,相关人员、资产、业务进入湖北广电。截止2013年12月19日,和数公司总计在仙桃分公司投入设备资产等3757万元(含存货及运营成本)。截止2015年12月27日,和数公司按《业务约定协议》共从仙桃合作项目中获得分成收益1067万元;截止2014年1月,和数公司按《业务约定协议》共从潜江合作项目中获得分成收益68万元。2014年至2015年期间,和数公司、仙桃分公司、潜

江分公司因投资及收益分成产生分歧。为此和数公司提出由仙桃分公司、潜江分公司按照《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对和数公司所投资产进行回购,根据《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当甲(仙桃或潜江分公司)、乙(和数公司)双方在合作期内,不能继续履行协议,乙方投资资产本着双方友好协商的原则,通过资产评估确定价值由甲方回购处理”。2015年11月30日仙桃分公司与和数公司共同委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对和数投入资产进行审计,潜江分公司没有进行审计。2016年3月8日,仙桃分公司、潜江分公司、和数公司与湖北众联评估公司签署《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委托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公司”)对和数公司投资的资产及未来收益权进行评估。2016年4月11日,众联公司向委托方提供了《评估报告(初稿)》,分别是对仙桃分公司的合作项目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结果4286.04万元,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结果5127万元;对潜江分公司的合作项目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结果1136万元,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结果2720万元。湖北广电、仙桃分公司、潜江分公司收到《评估报告(初稿)》后对评估方法、评估对象、评估结果均提出了异议,众联公司没有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和2018年8月29日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中披露了仙桃分公司、潜江分公司与和数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2017年3月27日,因联营合同履约产生纠纷,和数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对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7月12月15日、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8年1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鄂民初71号】,判令:1、驳回和数公司的本诉请求;2、驳回仙桃

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和数公司与仙桃分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二审判决的主要内容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初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初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3、仙桃分公司支付和数公司资金成本4286.04万元、经营分成收益5127万元,潜江分公司支付和数公司资金成本1136万元、经营分成收益2720万元,以上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计算;湖北广电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05252元,由湖北广电、仙桃分公司、潜江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600元,由仙桃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4852元,由仙桃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1、公司作为公众上市企业,坚持带头学法遵法守法是我们的一贯原则。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形象,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决定依法行使相应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申请再审,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2、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将视本案最终执行结果而定,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如有

执行进展,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执行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六、备查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289号】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鄂民初71号】特此公告。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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