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228 号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6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据披露,你公司2017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061.70万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425.81%。你公司未在2018年2月底前就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6.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