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会聘用王浩波先生、胡华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因工作需要,董事会拟聘任王浩波先生、胡华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我们对王浩波、胡华海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进行了审核,未发现两人有《公司法》第146、147、148条规定的情况,没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尚未解除的情况;两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能胜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责要求;公司关于聘用王浩波先生、胡华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用王浩波先生、胡华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名):
赵定涛 卓敏 刘有鹏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