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34号文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64,834,083股,发行价格3.11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60,048,024.15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57,761,540.74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8年10月31日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8)第110ZC0268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公司与下属子公司广元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茂名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临沂首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首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为一方和另一方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阜成门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门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北京安定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东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京朝阳东区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北京东城支行”)(以下统称“各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开户公司 | 开户行名称 | 账号 | 金额(万元) | 日期 |
专户1 |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北京阜成门支行 | 630482612 | 266,004.80 | 2018年10月31日 |
专户2 |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 农行北京朝阳东区支行 | 11044101040009783 | 13,600.00 | 2018年11月13日 |
专户3 |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 1101040160000942929 | 9,778.00 | 2018年11月22日 |
专户4 |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 工行北京安定门支行 | 0200001119024656720 | 23,180.00 | 2018年11月22日 |
专户5 | 广元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 工行北京安定门支行 | 0200001119024656445 | 17,540.12 | 2018年11月14日 |
专户6 | 茂名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杭州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 1101040160000937242 | 2,760.00 | 2018年11月14日 |
专户7 | 临沂首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 工行北京安定门支行 | 0200001119200007326 | 5,601.40 | 2018年11月13日 |
专户8 | 绍兴市首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 1101040160000935667 | 9,720.00 | 2018年11月13日 |
二、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开户行应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彦芝、张耀坤可以随时到各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建投发现公司、各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各开户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11月29日
? 报备文件:《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