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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核电: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8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原告: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显华,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原告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公司”)与被告烟台台海核电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国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烟台台海核电:

1.立即停止侵犯ZL200810300739.9号专利权的行为;2.销毁已生产完成的侵犯ZL200810300739.9号专利权的管道组合成型模具以及生产该侵权模具的专用模具;3.赔偿国机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和合理支出4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公司已于定期报告中披露此诉讼。二、本案的判决情况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出具的(2017)鲁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国机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国机公司负担。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上述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四、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案原告存在上诉的可能,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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