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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8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解锁事项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三期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

1、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4)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已达到第三个解锁期的绩效考核目标,本次申请解锁的58名激励对象2017年度个人绩效等级均为杰出、优秀或良好,已达到个人绩效考核目标,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符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事宜。

(二)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

1、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已达到第二个解锁期的绩效考核目标,1名激励对象2017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解锁条件,其持有的对应锁定期内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申请解锁的其余1,088名激励对象2017年度个人绩效等级均为杰出、优秀或良好,已达到个人绩效考核目标,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符合条件的1,08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事宜。

(以下为本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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