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0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8年11月9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7日(星期二)14:30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30,303,272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3.795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9,136,2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4931%。
3、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6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2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1.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赞成130,303,2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9,582,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2 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表决结果:赞成130,303,2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9,582,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3 回购股份的价格表决结果:赞成130,301,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9,581,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
1.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表决结果:赞成130,301,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 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9,581,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 0 股。
1.5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表决结果:赞成130,301,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9,581,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 0 股。
1.6 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赞成 130,301,6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 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弃权 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9,581,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30,303,2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9,582,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结果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姓名:董凌、张士兵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