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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利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8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相关议事规则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应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报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将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以上条款的修改外,其余条款无变化。本次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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