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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以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8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以及公示情况说明

一、监事会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骨干员工。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国资委、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综上所述,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国有上市公司试行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示情况2018年11月16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

间为2018年11月17日至11月26日。公示期间,公司内部任何部门、下属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反映公示激励对象情况和存在问题。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主体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任何问题。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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