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筹划关联交易暨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签署《关于西藏昌都市翔晨镁业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广鹏、徐殿利、叶国田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