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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6

及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18年11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外,并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发布了公司《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2)公示时间: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22日,时限达到10日以上(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公示(4)反馈方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情况。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及《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拟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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